鑑定流程與標準
本校成立資優資源班鑑定安置工作小組,規劃實行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安置工作,由資優班教師及特教組共同運作之。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及鑑定流程,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進行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鑑定流程及評量標準如下:
一、鑑定流程
(一)觀察推薦:SPM、CPM 百分等級 85 以上,或表現優異由級任教師、家長推薦(其名額不得逾全班人數
1/3 為原則)。
1.班級觀察轉介
CPM 或
SPM 百分等級 85 以上者。
2.表現優異由導師、家長推薦。
3.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鑑輔會鑑定)參加鑑定,依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優教育實施計畫之規定,由學生就讀學校之身心障礙資源班教師、學生家長分別填寫表格,如需提供特殊考場服務,亦填寫需求表。
(二)初審:各校審查轉介表資料。
(三)初選:實施團體智力測驗。
(四)複選:實施個別智力測驗及觀察評量。
(五)綜合研判:經初審、初選及複選通過者,經各校召開鑑定評量工作小組會議初判,彙製「鑑定資料暨結果分析表」,併同初判會議紀錄提報臺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臺北市鑑輔會」)召開鑑定安置會議 綜合研判。
二、評量標準
(一)初選:依團體智力測驗成績高低排序,實施團體智力測驗,其結果達百分等級 93 以上者,始得參加個別智力測驗。
(二)複選
1.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通過個別智力測驗評量標準參加入班觀察評量名單,由各校召開鑑定評量工作小組會議初判。
2.入班觀察評量結束後,由各校召開鑑定評量工作小組會議研議安置建議名單,將「鑑定資料暨結果分析表」、初判會議紀錄提報臺北市鑑輔會召開鑑定安置會議綜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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