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年限

臺北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
                               102925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教育部「資賦優異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五)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須知」
二、目的
(一)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三、實施方式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詳附件一)。
四、組織
    設置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小組成員共11人組成,包括()當然委員-輔導主任、教務主任、融教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資優班召集人、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浮動委員-該生導師、該科領域召集人、該科任教教師。
   評量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輔導主任擔任會議主席以出席成員多數決方式議決。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第一學期於915日前或第二學期於31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地點:本校融教組。
   (三)報名方式:報名時須繳交「申請表」(附件二)、「推薦表」(附件三)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六、經費:
   (一)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所需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廿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個別學習輔導之經費由本校資源班經費支應或專案報教育局申請補助。
七、本實施計畫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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